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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青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2002年底前,女满45周岁、参加社会保险满15年、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本人愿意退养的,可以参照有关下岗职工的政策办理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待遇。随军家属退养所需资金,户口在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支付,五市三区的由当地财政支付。市、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退养随军家属档案,按月发放退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
  (四)对符合征调条件但尚无接收单位和按青发[2000]4号文件规定已办理调青落户手续,半年内没有安置就业且有求职要求的随军家属,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下达年度接收安置计划(千人以下的安置1人)。其中,落户在市内四区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计划;落户在五市和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达计划。用人单位应按岗位需要,与随军家属协商签定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
  (五)鼓励各类企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继续执行“军嫂不下岗”的规定。企业依法裁减人员的,对现役军人配偶要予以照顾,非本人原因一般不应裁减。企业因破产、停产等原因导致现役军人配偶失业的,可纳入当地政府随军家属年度安置计划,进行指令性安置就业。
  (六)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或从事非正规就业。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部门审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市、区(市)政府给予每人2000元(女40岁以上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
  (七)为安置随军家属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新开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随军家属和现役军人配偶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经市、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部队军(含)以上政治、后勤机关出具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八)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有劳动收入且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负担,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管。
  三、加强管理,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服务工作
  (一)加强动态管理。驻青各部队要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现役军人配偶失业情况摸底调查,定期与地方劳动保障、人事和双拥办等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为随军家属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二)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定期为随军家属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她们了解市场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要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重点为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服务。加强与部队的联系沟通,每季度向驻青部队团以上单位通报一次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用工信息,把岗位送到军营。做好集中安置工作,每年“八一”前,采取指令性计划的方式,对需要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进行集中安置。对成建制换防来我市的部队的随军家属和安置比较困难的随军家属,要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进行解决。对驻海岛部队、应急作战部队的随军家属,要按照从优从快、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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