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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青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青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2001]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0]1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驻青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加强国防建设和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级政府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按职责分工,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社会就业和人事工作的总体规划,定期了解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与驻地部队协商制定安置计划,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服务,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妥善安置随军家属,帮助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就业。驻青各部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同地方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映情况,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工作。各区、市双拥办和人武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搞好协调,共同把驻青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做好。
  二、完善政策,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随军家属个人实际和专业特长,予以妥善安置。其中,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有正式工作,符合随军条件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干部家属,由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部门负责联系接收单位,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动手续,确实难以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统一协调安置;在原户口所在地没有正式工作的,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劳动保障部门帮助介绍就业。随军家属初次安置和介绍就业,一般不应超过半年。
  (二)凡落户后没有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创拥军优属工作新局面的决定》(青发[2000]4号)文件规定,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其中,在县城驻地以外的乡镇、农村、海岛等偏远、艰苦地方的,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1]27号)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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