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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浮山封山建设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浮山封山建设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生态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生态城市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浮山实施封山保护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浮山封山建设绿界地域范围:北界为银川路;东界为山东头路;银川路至青岛市委党校区段以原有的浮山市南区段为界;青岛市委党校至青岛料石总厂区段,以现有各单位外围征地为界;南界为二十四号线。
  二、禁止在浮山封山建设绿界地域范围内采石取土、砍伐树木、乱倒垃圾、上坟烧纸、放牧、网鸟、耕种和饲养牲畜等非法行为。
  三、浮山封山建设绿界地域范围内属于个人承包管护的果林、苗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
  四、浮山封山建设绿界地域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须在2001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浮山封山建设绿界地域范围内的坟头,须在2001年10月15日前自行迁出,逾期未迁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自2001年10月31日起,任何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浮山封山建设绿界地域范围。
  七、在浮山封山建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封山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不得破坏、损毁封山设施。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浮山封山建设期间,凡属本通告涉及的有关事宜,由市园林环卫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联系地址:延安一路106号,联系电话:28656582866214)。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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