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连青泥洼商业城管理的通知
(2001年8月15日 大政发[2001]55号)
为加强大连青泥洼商业城(以下简称商业城)的管理,维护商业城改造建设成果,提高商业城现代化、国际化水平,促进商业城繁荣和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山路、解放路、五惠路、友好路所围成的公共区域为商业城管理范围。
二、商业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业城管委会)负责商业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商业城管委会下设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商业城的日常管理工作。商业城管理办公室由市商委牵头组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山区政府派员参加。
各级城建、规划土地、工商、物价、卫生、环保、公安、民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在商业城管委会指导下,共同做好商业城管理工作。
三、商业城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内的环境整治、卫生保洁、车辆管理、相关公共设施维护、室外公共活动等工作,不断提高商业城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对商业城公共区域内环境整治、公共卫生保洁和室外各类公共活动,实行物业管理和有偿服务。商业城管理费用采取“以城养城”的办法解决,主要来源广告费、室外各种公共活动以及商业城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定期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五、商业城区域内实行封闭式管理,除依法执行公务的车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进入商业城人行步道。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商业城区域内已铺装好的方砖、花岗岩人行步道。确需挖掘的,应经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商业城区域内的水景、雕塑、小品、休闲椅等公共设施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公共设施如地下管网、公共照明、市政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及垃圾清运,仍由原管理部门负责。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业城区域内设置各类室外经营摊点,不得占道经营及摆放物品,不得损害公共设施和商业城容貌。违者,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协助市综合执法局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凡在商业城区域内举办展销、促销、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张挂标语、横幅、彩球和散发宣传品等,要征得商业城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