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
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相对薄弱。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的《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体方案》。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县区进行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查清地质灾害分布状况和危害程度,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对威胁城镇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有计划地开展勘查治理。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做好调查工作。尚未安排专业队伍调查的县区,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对地质灾害现状做到心中有数。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类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和建设单位,都要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管理。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论证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当地地质灾害状况,加强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完备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在2001年年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补充。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区域的地质环境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机构,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公益性事业。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地市有机构、县区有专业人员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构。要略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能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因不合理的工程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由建设单位投资治理。受自然地质灾害威胁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筹资金,开展治理。今后,凡国家和省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市、县区必须筹措三分之一以上的配套资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它用,谁挪用,谁负责。
五、加强监督,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