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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2001年8月1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
  我省是地质灾害严重的省份之一,每年都有大量的、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地质灾害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大量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越来越繁重。在陕南秦巴山区、陕北黄土高原和关中的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已成为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领会《通知》精神,在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卓有成效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落实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组织机构,制定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审查并组织落实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防治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项业务工作。通过调查、评价,掌握地质灾害发育、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提出防治规划。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监督工作,指导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要做好汛期值班等日常工作。各级气象、水利、测绘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无偿提供气象、水情预报和地质灾害调查、防治所需的地形测绘图件。在抢险救灾工作中,各级交通、公安、民政、通信、电力、卫生防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矿山等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地质灾害都负有监测预报和治理责任,要按照“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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