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
一、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
五、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鼓励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贵阳海关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禁毒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的监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监督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直接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复核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并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以及虽经授权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按照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
三、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解答或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四、对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适时组织开展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斗争,通过公开宣判,以案讲法,做好打击毒品犯罪宣传工作。
省人民检察院
一、领导和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