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公证调解
1、主持调解经济纠纷,按经济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收取200元。
2、主持调解民事纠纷,每件次100--200元。
(十六)翻译公证文书每千字符8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收取。外文打字、校对每件20元。
十一、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公证机关可收取调查费,本省范围调查每件收费100--200元;外省范围调查每件收费300--500元。交通差旅费据实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十二、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副本费20元。
十三、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四、办理公证收费标准以外的公证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项目收费;办理不相类似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与申请人参照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十五、各公证处开展上述公证服务,遇有《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十六、根据《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减免公证服务收费,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十七、对证明农村供用电、烤烟种植、粮油订购合同,赡养协议、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土地、水面、荒山、林业等承包以及涉及农村的各类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收费,各市、州、地、县司法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在以上标准的50%--80%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十八、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的6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