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1]239号 2001年7月31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介组织作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费;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