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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在开展上述专项检查的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建房、计划生育、结婚登记等方面的乱收费或搭车收费问题一并进行检查,抓典型,举一反三,认真整改。
  各牵头部门要在8月15日前制定检查方案,进行部署。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地区行署)和有关部门要按有关牵头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地、县、乡三级的自查工作9月中旬结束,地级对县级检查9月底结束,各级将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要组织联合抽查,抽查工作10月底结束。牵头单位要将抽查情况和整改意见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11月中旬,省政府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开展检查期间,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参加专项检查的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检查中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轻车简从,不吃请,不受礼,不得到营业性的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第四条 切实搞好涉农项目的清理工作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组织对本级部门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减负办负责将全省清理情况汇总,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该取消的取消,该停收的停收,该降低标准的要降低。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农民和社会公布。各级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必须按规定事先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 认真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继续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减轻农民负担既是经济工作,也是政治任务,必须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部门责任制。
  严肃纪律,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非法收取的款物要如数退还农民;因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的,除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相关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隐瞒不报和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的,要从重处理。坚决把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数量压下来。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评为先进,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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