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1]3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在加快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一些地方看,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有少数地方基层干部为完成工作任务,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引发了不少纠纷,个别地方甚至酿成恶性案件,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这些问题如不纠正,不仅会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将影响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为了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第一条 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今年是“十五”计划开局的第一年,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当前,在农民增收减缓的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首要之举。特别是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作了调整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上来,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精神,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必须长期坚持。今年全省大部分尚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继续执行好中央“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继续停止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的其他农村教育集资。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专项审计制度和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入户工作,提高监督的入户率,规范卡内项目,严禁加项加码,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已批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乡(镇),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完善政策和配套改革,使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真正实现“减轻、规范、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