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指定单位代理编制标底。
每个标的只能确定一个标底,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只能收取工本费。
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回和否认,否则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报名书,同时接受资格预审。投标报名书等有关文件资料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必须如实填报。
投标人经资格预审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领取或者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价格;
(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递交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