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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失效]

  (一)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否具有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现有人员、设备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现有实施任务;
  (五)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设备、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
  (六)近三年内是否有质量责任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违约、违法情形;
  (七)近五年内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八)国家、省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根据审查情况,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合格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总则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投资规模、性质、资金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设计、监理等;
  (四)技术规格;
  (五)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六)评标原则、方法和评标标准;
  (七)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及资信证明;
  (九)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二)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十三)合同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十四)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集体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介绍有关情况,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施工项目招标,需编制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技术经济标准定额以及批准的概算等,并参照市场价格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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