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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失效]

  (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OO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核准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总体方案包括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标段划分、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等。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具备相应招标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当已经批准立项或者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规划许可意见。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建设监理招标的项目,还应当有批复的初步设计,并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设计图纸资料、土地、交通、水电等必要条件已经具备,项目所需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等。
  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概预算、财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没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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