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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省人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2001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县(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建设、土地、财政、经济、财贸、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产业和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项目招标总体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总体方案进行招标;
  (二)核准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凡属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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