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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暂行规定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就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否一致提出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予以整改。
  提倡和鼓励承发包双方使用、参照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四、严格执行分阶段工程款结算制度。实行按形象进度付款与分阶段结算相结合的工程款结算方式,结算阶段主要分为基础阶段、结构阶段和竣工阶段。
  因工程需要,中途发生设计或其他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几方确认,并同时鉴证、签订技术变更、造价变更等有关补充文件。
  五、加强工程审价时效管理。
  (1)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特殊工程需要延长审价时间的,应报市定额总站核定。对无理由拖延审价的,施工企业可向市定额总站提出书面协调请求,由市定额总站负责协调。
  (2)建设工程审价合同签订后,审价资料应经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确认提供齐全,确认之日作为审价工作的开始时间。确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不得作为本次审价的依据,补充资料如需使用,该部分审价内容应重新签订补充审价合同及资料确认手续。
  (3)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按规定出具审价报告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价结论有分歧,承发包任何一方,可直接上诉法院或向市定额总站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由市定额总站选定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审价)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只能进行一次。严禁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委托复审。严禁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擅自承接复审业务。
  六、严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的管理。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之前,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有关管理部门不应准其投入使用。
  七、建立拖欠工程款开发商“不良名单”。对有恶意拖欠的、法院已有判决但仍不执行还款的开发商,将公开曝光并列入“不良名单”。在未撤名前,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
  八、制止拖欠民工工资。凡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民工集体上访,并不能积极妥善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是建设单位,应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是施工企业,应暂停其新建项目的投标资格,并责成限期解决。同时,在施工企业年检(审)中,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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