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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
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暂行规定
(沪建建[2001]第0569号 2001年8月15日)


  近几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不仅干扰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了不良影响。为维护上海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住宅、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统一思想,加强信息沟通,制止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建筑市场参与各方应充分认清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建设程序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主动、积极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有关管理部门在处理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中,应突出重点遏制新拖欠的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加强项目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管理。
  (1)在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额以及后续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建;
  (2)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已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账户的有关证明,以及施工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开具的相应资金入账书面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必须包含对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发包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无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发包单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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