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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
  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之有效、简易、安全的主导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碘盐批发企业和生产、销售添加食用盐的食品、副食品监督监测力度。各区县卫生部门要在本辖区内加大对碘盐零售和生产、销售添加食用盐的食品、副食品监督监测。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食盐加碘防治措施的落实。
  四、 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
  健康教育是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通过每年5月举办的“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卫生、广播电视、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及盐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制作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在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以及结合碘盐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各区县残联要做好对特需人群的健康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五、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实行科学防治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要实行分类指导、科学防治,强化实施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措施。要按照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要求,计划生育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重点人群的补碘工作,确保重点人群补碘率达95%,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的智能与体质,实现在5年内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补碘工作的顺利进行。补碘制剂由市卫生防疫部门按“国办发(2001)29号文”要求统一订购,逐级分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其他渠道或越级购进。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补碘工作所需经费,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确立和完善我国人群的碘营养标准和评价体系,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准确掌握病情动态,为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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