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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贵阳市部分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贵阳市
部分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黔建城复[2001]30号 2001年8月7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三家根据贵阳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贵阳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方案”报来《关于贵阳市区小公共汽车改型为出租的士后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筑城管委字[2001]91)号收悉。根据请示中提出的贵阳市市区运行的部分小公共汽车改型为出租车经营后涉及到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管理和收费问题,以及对现运行的部分出租车车辆的使用年限和经营权年限不统一问题。根据省政府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客运市场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贵阳市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中,提出减少市区小公共汽车,改型为出租车的方案是可行的,这和全国其它省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发展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出租车为辅的发展格局相一致,根据贵阳市客运市场情况今年只进行小公共汽车经营改型为出租车经营这项工作,小公共汽车改大客车经营涉及到公交优先、改革导向等问题,今年不予考虑。
  二、对现运行的贵阳市市区社会客运小公共汽车车辆已到报废年限,其经营权未到规定年限的车辆,经贵阳市社会客运管理处批准可更新为出租车经营,对更新后车辆,其经营权到期而车辆未到报废年限的,允许继续经营到车辆报废年限,同时按规定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更新时原有车辆经营权剩余年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三、车辆更新后在原有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内,按当年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车辆报废更新、报废改型都必须严格按照《贵阳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方案》进行。并按规定把每年该报废更新和改型的车辆数提前报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以加强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取的管理工作。
  四、对在经营权使用期内报废更新的出租车和在经营权使用期内小公共汽车报废改型为出租车的,因经营权到期而车辆未到规定报废年限的,其经营权可延长到车辆报废年限。延长期内收费标准,每年按2.2万元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在办理更新手续时,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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