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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推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
推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湘政发[2001]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由于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逐步规范,农村经济发展环境逐步好转,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三乱”现象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为了巩固前段整治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成果,进一步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重要住和必要性。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既是加强涉农价费监管,制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涨价,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有效形式,又是解决农村全面税费改革延迟后出现的新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认识,牢固树立减负就是增收的观念,把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作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通过推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监督涉农价格和收费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使农民明确该履行的缴费义务和应当维护的合法权益,以实现价格和收费管理透明、价格和收费行为规范、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明确涉农收费(价格)公示的内容。当前涉农收费(价格)公示的主要内容: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司法、劳动等部门和农村各站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向农民收取的水费、电费邮电资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粮食收购保护价格。不仅要公示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项目及标准,还要公示这些收费和价格的批准机关、收费对象、计收单位、举报电话及受理单位和处理承诺等。
  三、规范涉农收费(价格)的公示形式。涉农收费(价格)的公示形式,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要坚持在农民群众经常聚集的场所进行公示与部门收费执收地点进行公示相结合,坚持涉农收费(价格)公示与明码标价、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相结合,可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或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或者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涉农收费(价格)执收单位的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由执收单位负责设置,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公示栏、公示牌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设置,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由县(市、区)物价部门统一规定。严禁以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为由向农民集资摊派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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