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私人彩票代销点手续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01年8月8日 厦地税函[2001]60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电脑乐透型”彩票发行以来,我市中国体育彩票和中国福利彩票个体发行网点日益增多,但许多彩票私人代销点对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未能按税法有关规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防止税款流失,我局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帐证不全或核算不实,不足为查帐征收的彩票私人代销点实行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征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全市平均标准测算,对私人彩票代销点每户月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1200元。
二、私人彩票代销点应缴的营业税按月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的5%征收,并随征营业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具体计算公式是: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月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月)]×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