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一般纳税人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190号 2001年8月1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全面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给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大国税发[1999]28号)文件规定,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清理。
一、检查清理时间
本次检查清理工作自20O1年8月1日起实施,2001年9月30日前结束。
二、初审
初审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参加复审,其他纳税人一律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
1.2000年度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2.2000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1999年度和2000年度应税销售额平均数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3.2001年1月至7月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4.2000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已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复审:参加复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1月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度内连续3个月末申报;
2.连续6个月零申报或负申报而无正当理由;
3.倒卖、虚开、索取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不能按税务机关要求按装使用税控装置;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
6.经营场所发生变动,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
7.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核算;
8.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此次检查。
四、检查清理工作具体要求:
1.各局接到本通知后,成立本局检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2.检查工作由各局查管科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