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检查《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费[2001]155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和全国整顿涉农价格及收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意见》(川价检(2001)144号)的具体安排,结合目前《收费许可证》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的清理主要是指向国家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和授权单位发放的《收费许可证》。
二、清理《收费许可证》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2、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非(1992)76号);3、《关于修改〈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函(1998)297号);4、《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计价格(1998)2084号);5、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政府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为依据。
三、《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应重点检查《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是否有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发证机关意见(包括审核人、经办人、领导签字)。
四、《收费许可证》的内容是否齐全。应重点检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年检记录是否填写齐全;是否与有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收费文件相符;该取消的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是否及时完善了变更手续;申请表内容是否与《收费许可证》内容相符。
五、《收费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应重点检查是否有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文件依据(复印件或原件)、年审审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