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
(一)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个人投资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购买成套商品房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以上,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我市常住户口。
(二)在我市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个人投资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我市常住户口。
(三)凡自愿到边远贫困地区投资、投劳承包土地或荒山的人员,经当地区(县)政府同意签订承包合同后,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我市常住户口。
(四)军转干部或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在城镇拥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没有住房的,可在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五)在我市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外地驻淮企业,准予其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人员,凭相关的证明(房产证、工商注册证、资金认定证明、营业执照承包合同、军转干部证明、毕业证、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入户所在地派出所填写户口呈批表,逐级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入户。
四、切实解决当前户口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新生婴儿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到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振出所办理户口人户登记。未成年子女要求在我市随父、母入户的,可到入户所在地板出所办理申报手续,逐级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入户。
(二)公民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孤儿的,凭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经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批人户。
(三)配偶一方户口在我市,夫妻双方在我市居住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凭原籍振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申报手续,逐级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
(四)对身边无子女,需要到我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申请在我市落户。对于多子女的公民,可以自行选择投靠户口在我市的子女落户。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凭身份证复印件、原籍振出所户籍证明及直系亲属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人户申报手续,震级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
(五)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靠的残疾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父母双亡、残疾证明和赡养、扶养公证书以及原籍户籍证明,到人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申报手续,逐级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