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政府转发淮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淮府[2001]6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为加快我市小城镇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户籍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全市所有的建制镇。
(二)在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凡在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三)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相关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农民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四)符合上述转户条件的人员,县辖各镇报县公安机关审批入户。市辖五区和毛集实验区各镇报市公安机关审批入户。
二、人才交流的户口迁移
(一)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各类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准予在我市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常住户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入户人员凭人才交流中心的入户通知书,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准迁证。
(二)凡属我市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入户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资格证书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到入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报手续,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批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