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实行买房人员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政策。
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价值35万元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来锡落户。凭房产证及购房发票,由公安机关办理。
4.解决我市城市化发展所需的其他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工调干来锡工作的各类人员,在我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凭市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具有大专毕业学历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录用三年以上,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并已纳入我市劳动保险且在我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员,允许本人来锡落户,凭市人事、劳动部门的“特聘工作证”或《劳动合同》,由公安机关办理;符合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应届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5.抓紧落实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效区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号)精神,尽快落实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工作,对实际居住在我市市区、因国家建设用地或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无地村组农民,经市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户手续;在市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区内,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拟将建设用地区域内的村民小组农业人口,凭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和市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手续办理户口农转非,原待遇不变,待落实建设项目实施供地时,再由市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征用土地政策规定办理。
6.继续做好“三投靠”人员在我市落户工作。
继续贯彻执行《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1999)160号)精神,继续落实新生儿婴儿和未成年子女准予随父在我市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及父母原籍本乡镇无子女准予投靠我市子女落户的政策;继续落实夫妻投靠户口迁移政策,夫妻结婚已满两周年且实际居住满两周年的,准予来锡落户。在我市落上述各类人员中涉及到在外市县具有正式工作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后,再凭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
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适时调整有关具体政策,是适应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人力资源合理配置,鼓励投资移民和智力移民,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户籍管理新体制的客观需要。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政建设,严明办事纪律,杜绝户口审批中的不正之风,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简化落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