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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1]20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过去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有关户口迁移政策应以此意见为准。执行中有关问题,请直接与市公安局联系。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

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

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54号)精神,加快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实行以居住地和就业地落户为原则,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为落户基本条件的户口准迁制度,推进我市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工作
  1.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政策。
  凡符合无锡市人事局《关于吸收优秀人才来锡工作的意见》(锡人计(2000)10号)文件规定引进我市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我市落户。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引进人才已在我市落户且工作和实际居住在本市的,其配偶投靠不受结婚年限限制,凭有关部门证明,由公安机关办理。
  2.积极吸引在锡投资的户口迁移政策。
  凡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两年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在我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整户在我市落户;外商及港、澳、台人士在我市投资50万美元以上且项目竣工投产或营业两年以上的,其国内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整户来锡落户;在本市合法经营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两年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来锡落户;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两年年纳税达1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驻锡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我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其人事关系和劳动保险已纳入我市管理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来锡落户,凭有关部门证明,由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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