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对集中或较大规模地对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其拟提拔为副厅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在《厦门日报》或厦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预告。个别地、分散地对市管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的考察,以及市管党政后备干部、拟提拔为正处(副局)级干部的考察原则上在本系统(部门)、本单位的范围内以书面通知、公告栏发布信息等方式预告,有必要在考察前进行大范围预告的,也可在上述新闻媒体预告。
(2)各区委,市直各部、委、办、局党委(党组、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考察以在本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范围内预告为主,如有必要扩大预告范围由党委、党组、党工委自行决定。
4、预告时间和程序
(1)于考察前的1―3天进行预告。在《厦门日报》或厦门电视台等媒体预告期限为1―2天;在本区、本部门或本系统范围预告的预告期限至考察结束时止。
(2)拟提拔的干部考察预告工作应在本区、本系统(部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为考核对象后方可预告。
(3)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干部考察组的党委或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的名义预告,也可委托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预告。
三、认真做好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了解,切实把群众参与干部考察工作的积极性调动好、引导好、保护好,充分发挥群众在干部考察工作中的作用。重点要做好如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接待与处理。干部考察组及派出考察组的市、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科)、市直各部、委、办、局的政治处或纪检组负责受理考察预告期间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对与考察对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由考察组负责受理;与考察对象无关或无直接关系的,则由被考察的部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考察组。预告结束后的来信来访转入正常的信访渠道处理。
2、调查与核实。对群众反映的应由考察组调查核实的问题,考察组一般应在考察工作结束前调查清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可采取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提供情况,扩大个别谈话范围,专题调查,向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了解,与当事人核实,责成被考察对象就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向考察组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等方式进行。
3、处理与移交。在干部考察工作结束时,由干部考察组对调查核实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向党委(党组、党工委)汇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干扰考察工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署实名反映问题的,要给予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