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方案应报市防火委员会)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因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市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督查验收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0日,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区、县要在10月30日之前将此次专项治理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从10月10日至10月30日对各区、县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五、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城建、财贸、文化、卫生、教育、广电、工商、劳动、商务、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整治工作,公安、消防、卫生、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先收回有关证照,待隐患整改完毕后,再向消防部门申报验收合格的,重新办理有关证照。无证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由工商部门强制取缔。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 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