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1年8月10日至8月2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成立行业专治小组,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督查组,公安消防部门积极配合。集中整治阶段按照以下分工重点督办: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游乐厅、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由市文化局牵头;客房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由市旅游局牵头;医院由市卫生局牵头;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由市财办牵头;演播厅、摄影棚由市广电局牵头;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市教委牵头;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由市建委牵头;城隍庙市场、东方商城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由市工商局牵头;保龄球馆由市公安局牵头;火灾隐患整改方案的审核和验收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各级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先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并责成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三)集中治理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要通过专项治理,区别不同情况,依法整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对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 或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或毗邻重要仓库或危险品库房的,或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公共娱乐场所,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对《消防法》实施后,未经消防审核就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必须责令单位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但检查不合格,而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是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公安部门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3、对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 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要督促教育、卫生部门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