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入会计核算中心单位的职责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根据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申请财政性拨款。
(三)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支持会计核算中心依法履行职责,对本单位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六)撤销单位原有的银行账户,确需保留的特殊账户,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结余资金划转到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并负责做好清产核资或审计工作。单位的债权债务不变,仍由各单位负责清收和偿还。
六、会计核算中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一)机构设置。会计核算中心是财政部门所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机构编制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合理设置,由财政部门报同级编委审批。
(二)人员选调。会计核算中心人员从财政部门、试点单位和国家机关公务员中选派,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人员编制。选调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报名、单位推荐、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确定人选、办理调动”的程序进行。选调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大专以上财会专业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能熟练操作会计电算业务,并且具有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选调的具体工作,由同级人事、编办、财政部门拟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三)人事管理。会计核算中心选调的会计人员统归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会计核算中心要制定聘用、考核、培训、轮岗、回避、报告等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培训上岗和承诺服务。
(四)工资福利待遇。凡选调到会计核算中心的人员,其工资、住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纪律约束。会计核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格纪律约束;制定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专(兼)职报账员管理办法、工作人员考勤办法、考核奖惩办法及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定期对中心会计人员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及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知识更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比。凡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取消其会计执业资格。
七、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