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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保持原单位的“三个不变”,即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仍由各单位编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给各单位,同时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单位的理财机制不变,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在各单位;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各项收支仍由各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核算中心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不再设立单独的会计岗位,并撤销原单位银行账户。由原单位分散办理的会计事项及日常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交会计核算中心承担和办理。各单位确定专(兼)职报账员,配合“中心”做好会计核算工作。银行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柜,代理“中心”的出纳业务。
  (三)财政性拨款(含预算外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年度预算及其拨款申请,按执行进度通知国库或财政专户,将款项直接划拨到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的统一账户;上级部门的专款,由上级部门通过本级财政将款项直接下拨到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的统一账户;其他收入由各单位直接上交会计核算中心。
  (四)进入“中心”的单位向所属单位转拨经费时,应开具预算拨款凭证,由会计核算中心按规定办理转拨或支用;各单位转拨专款时,应根据分期用款计划,开具预算拨款凭证,由会计核算中心按规定用途办理转拨或支用;正常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核批准后,直接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根据各单位业务量的大小,由会计核算中心核定不同的“定额备用金”给单位周转使用。工资、政府采购支出、住房公积金、养老、医疗保险等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
  (一)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有关会计制度,认真做好所管理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及时记录、计算和报告各单位各种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向各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协助各单位编好预算、做好财务分析考核工作。
  (五)依法监督各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会计资料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六)负责对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和各单位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为进入“中心”的单位提供优质的会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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