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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01]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省编办、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岗、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7号),定于2001年底进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查的目的。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摸清全省各类单位底数,掌握全省基本单位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登记注册类型、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情况,进而建立和完善各有关部门互为补充、相互衔接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我省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规划城乡建设等提供基础信息,同时又为今后开展各项普查和抽样调查工作奠定基础,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对象为省内所有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的内容包括各类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总量指标。
  三、普查的方法、这次普查的登记工作,应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乡镇企业等部门的年检和注册登记,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或统计登记结合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划
  四、普查标准时点和进度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0日。2001年12月30日前完成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2002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普查资料的登记、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200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州)、县(市、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和更新,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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