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84号 2001年8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内资,下同)征收管理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是正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保障。针对前期审核管理工作中存在着问题,为加强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管理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防止侵蚀税基行为的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基管理,促使企业准确计算应税所得
各主管国税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管理,切实做好税基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做到税前扣除真实、合理,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在管理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税收与财务核算、会计制度的关系,对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准备金等费用的提取办法、比例、标准,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规抵触时,要坚持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二、严格执法,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
为加强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先后制定有关办法,对纳税人有关税前扣除项目进行事前审核,较好地维护了税基的完整性,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各主管国税局应严格执行和落实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和变通政策。对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各主管国税局务必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凡未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予税前扣除。
(二)及时受理审纳税人的申请。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申请,主管国税局应及时受理。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齐全和填写规范,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等申请,应及时向纳税人讲明原因并予以退返或限期改正重报。为解决以往税前扣除项目申请、审核工作过于集中的问题,对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已发生需办理申请税前扣除的费用,本着随发生随申请的原则,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申请事宜。对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请的,经主管国税局核准,可延期申请,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主管国税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