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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供应对象
  凡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市上一年度人均年收入60%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购买。(供应对象的范围今后可适时调整)
  四、优惠政策
  (一)土地实行划拨。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三)经济适用房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出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人所在单位可按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给予购房补贴。购房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购房贷款。
  五、价格构成
  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由以下成本因素构成: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应缴规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工程费);
  (五)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六、建设资金
  经济适用房建设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要保证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建设运行资金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预收的定金或购房款;
  (二)建设单位自有资金;
  (三)部分信贷资金。
  七、有关规定
  (一)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明确的各项规定,切实保证把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实到符合规定标准的供应对象身上。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由夫妇双方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公示、市房改办批准后,到建设单位购买。具体办法另定。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将原住房面积与购房面积合并计算,超标面积部分(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按商品房计价(差价款用于冲抵后期建设成本,下同)。
  (四)购买经济适用房比照房改房登记发证,以自住为主,不得转卖、出租。购房两年内确实无人居住的,由主管部门以原售价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回购。
  (五)申购经济适用房,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如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购房的,将立即收回所购经济适用房或限期补足与商品房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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