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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1]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全国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廉租房供应保障体系”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有计划地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现就我市建设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市居民收入及住房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调控和保障职能,坚持政府、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划拨土地、减免税费、无利润开发,建设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济适用房),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确保社会经济的发和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一)经济适用房建设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物价、房产、房改等部门各负其责,政策扶持,共同协作。
  (二)市房改办会同计划、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家庭对住房的需求,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三)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坚持“集中建设,严格管理,总量控制,计划供应”的原则,由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建设,严格控制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优良。市房改办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建设计划落实,销售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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