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指示,拟订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编制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目标;负责对各类型幼儿园、托儿所(班)的业务指导,建立视导评估制度,培养、培训各类型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及资格审定制度;指导幼儿园、托儿所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办好示范性幼儿园;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幼儿教育的重大政策问题,不断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全面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
卫生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的法规、制度,对医务、炊事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及资格审定等。
计划部门: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协调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财政、物价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制度、规定,及时研究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的经费投入等有关问题。
人事、劳动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等。
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统建等部门:负责在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适合幼儿教育的幼儿园(托儿所)园舍、场地、设施等。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能,努力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
各区(市)县,各乡、镇要把幼儿教育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认真督促检查,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幼儿教育工作,推动当地托幼事业的发展。
二、深化幼儿教育改革,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幼儿教育规律相适应的幼儿教育体制
我市幼儿教育改革,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国家、集体、公民一起办园的方针,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的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促进幼教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幼儿教育的需求。“十五”期间,必须深化以办园体制改革和搞活内部管理机制为重点的幼儿教育改革。争取在2005年,形成以社区为依托,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格局。深化幼儿教育体制改革,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化办园体制改革,形成以政府办园为示范,企事业单位、集体和公民个人共同举办幼儿园的格局。
在办园体制改革中,要继续发挥公办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和名牌效应。利用公办园师资队伍素质和保育教育质量相对较高的优势,采取“扶、联、改”等多种措施扶持薄弱幼儿园。对一些难以维系的公办幼儿园可以改制“国有民办”或“民办公助”。公办园的改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要做好工作,稳妥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应逐步将对干部职工带福利性的“暗补”变为“明补”,使幼儿园既为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子女服务,又面向社会服务,内外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