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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藏区基础教育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藏区基础教育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1]1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青海省藏区基础教育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藏区基础教育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是国家计委扶持我省藏区基础教育发展的项目。项目实施原则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整学校布局,提高办学规模和质量,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性、指导性作用的学校。
  第三条 项目州成立相应项目建设领导机构,由一名州级领导负责,州计委、教育、财政、审计等单位参加,领导和协调本州的项目实施工作。在州计委设立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州项目实施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 项目县成立各自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负责,县计委、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成立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计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本项目的事务。
  第五条 项目实行从立项到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每个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县将项目可研报告和项目执行前学校的现状图以及规划设计方案图一并上报州计委,州计委会同州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报送省计委。项目县按照省计委的基建计划进行施工建设。设计坚持功能性、实用性、牢固性、节俭性、独特性相统一,力求节约投资。施工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并实行招投标。项目实行投资包干,一次包死,超支不补。学校建成后,要严格管理,爱护、使用好教学设施,签订责任书,责任到人,做到谁损坏谁赔偿。
  第六条 项目州、县应根据省计委投资计划制定具体项目执行计划,并报省计委、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县项目执行部门应建立项目工作文件档案,妥善保管好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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