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1]23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国税局三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1]2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请示省国税局明确,我市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由50%改按40%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