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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收取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收取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黔价费[2001]238号 2001年8月15日)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你厅《关于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担保收费标准的函》(黔贸合函[2001]63号)收悉。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的批复》(黔府函[2001]5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
  2、费率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以内;
  3、收费公式: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费率×担保时间。
  二、担保中心的业务范围:
  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三、你单位在开展业务时,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将经营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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