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区、县机关的公务员在会议、宣传、执行公务和接待外地人员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凡在规定时间内(市、区2002年6月底前,县2005年6月底前)不能用普通话进行公务活动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机关工作人员,须接受普通话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应当使用普通话教学、交际,市内所有学校在2002年底前(3县的学校在2005年底前)要做到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教学用语、交际用语。
七、广播、电影、电视以及音像出版单位必须重视普通话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电台、电视台除地方曲艺节目外,应坚持用普通话主持节目、普通话播音。节目主持人、播音员、影视话剧演员必须持普通话合格证上岗。
八、商业、金融、文化、医药、邮电、铁路、交通、民航、旅游等主要公共服务窗口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努力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并自觉接受普通话培训和考核,于2002年底前,使普通话成为服务用语。
九、使用汉语拼音要以普通话为标准音 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988年7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为拼写标准。
十、根据“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稳妥、逐步地消除社会用字的混乱现象,按国家规定实现社会用字规范化。
十一、市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名牌、印章、公文、书状、票证、各类宣传品等用字必须符合法定规范。由于造价昂贵(每字5000元以上)、领袖题写等诸原因不能在近期内更正的不规范牌匾,可先制作一块规范用字书写的小型副牌,挂在显眼的位置,以便群众辨认。
十二、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各种公众会议和各种竞赛等用字必须符合法定规范和标准。
十三、电影、电视、戏剧、音像出版以及电子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所用汉字必须符合法定规范和标准。
十四、当前发行的报纸、期刊已经使用繁体字作刊头、封面及内文的,在2001年底前按照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