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7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
(合政[2001]92号)
为了使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通用语言文字必须规范化、标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通告如下:
一、通用语言,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通用汉字,是指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重新颁布的《简化字总表》以及1988年3月25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55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的汉字。
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不规范汉字:
(一)在《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中的简化字;
(三)在1955年淘汰的异体字(其中1986年收入《简化字总表》中的11个类推简化字和1986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15个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
(四)1977年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五)社会上出现的自造简化字及1965年淘汰的旧体字形。
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承办全市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我市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综合管理。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四、各级政府机关、各级各类学校、新闻媒体、各主要公共服务行业,每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并指定一个部门和一名干部具体负责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