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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85号 2001年8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是国务院支持饲料工业发展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单位要在加强征管的基础上,全面掌握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产品结构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饲料免税政策,并保证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准确到位。
  二、本通知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比原国税发[199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免征范围有所扩大,即对“单一大宗饲料”扩大到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该类免税政策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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