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铜陵长江
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01]289号 2001年8月26日)
铜陵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皖政秘[2001]12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调整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铜陵长江公路大桥通行费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大桥建设工程贷款本息。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严禁挪用、挤占通行费。要进一步提高文明、礼貌、热情、依法收费水平,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