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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成府发[2001]1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步伐,增强利用外资实效,努力实现我市对外开放的跨越式发展,现就我市建立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通知如下:
  一、对各区(市)县和重点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实行责任制
  各区(市)县是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重中之重,各重点开发区是我市利用外资的重要窗口和基地。各区(市)县和重点开发区必须建立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各区(市)县长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西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园管委会主任是利用外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利用外资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外资工作的副职为第二责任人,对本地区利用外资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利用外资目标内容是,当年引进项目合同外资总额、实际到位外资总额、推出有吸引力的利用外资项目数、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跟踪协调推动在谈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等。各区(市)县、重点开发区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利用外资工作责任制的落实。要根据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要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效率,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区(市)县和重点开发区要确保完成今年合同外资总额增长20%,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5%的目标(该目标已在年初分解下达)。
  二、对市级各部门利用外资工作实行责任制
  利用外资工作是我市一项涉及面广、关系全局的系统工程。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工作。市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利用外资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外资工作的副职为第二责任人。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今年市级各部门利用外资的具体工作责任是:
  (一)市计委:负责提出关系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的重点建设项目10个,合同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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