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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移动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移动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的批复
(川价费[2001]153号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四川省移动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移动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的请示》(川移司(2001)61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计价格(2001)1225号)精神,经研究现对移动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批复如下:
  一、移动电话信息服务属增值业务,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垄断性的信息服务,目前暂定为各类考试查分、录取资讯,实行政府定价,服务费为1.5元/条;其余的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备案制。
  二、对于移动电话信息服务,四川省移动通信公司可委托或与其它信息公司合作,但各类收费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并将实际执行价格列出详细清单抄报省、市、州、县物价局,以供物价部门监督。
  三、电信用户对信息服务费有疑问,移动公司及信息公司有义务提供详细清单;若用户使用短消息方式查询信息,移动公司未能提供信息,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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