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试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公办农村初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教电[2001]46号)的要求,收费标准不得超出小学每生每学年12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230元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要坚决降下来。
(四)严格控制代收费,降低课本价格,杜绝乱摊派。只有经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从严审批并登报公布目录的课本可以代收费,除统一代收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外,学校一律不准代收任何其他费用。各地不符合规定的代收费一律取消。属于目录范围内的课本、教学参考书的价格,应按照已经降低的价格执行。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城镇要推广使用黑白版教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彩色精装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一律采用普通黑白版课本。各地、各学校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学生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不得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九”、“普六”达标欠款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得向学生摊派乡村公路或水利建设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图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以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不得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实习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不得强制学生订阅报刊图书;县(市、区)和县(市、区)以下中小学校不得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
(五)农村中小学杂费、借读费和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取的杂费、借读费和住宿费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学校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监察、纠风、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也要主动为学校服务。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基础教育经费投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基础教育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要求,切实采取“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有力措施,继续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建立稳定的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和财政保证机制,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农村中小学正常公用经费支出。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区),要通过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加以解决。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所有学校都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和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经费开支,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