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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农村工作的大局。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治本和治标两个方面入手,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进行切实有效的治理,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肃纪律,体察农民疾苦,爱护教育形象,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坚决纠正一切乱收费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管理
  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布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在教育收费问题上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一)农村小学、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除按规定收取杂费、借读费、搭伙费,有寄宿制的可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外,禁止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二)农村中小学杂费,按小学每生每学期10—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30元的标准收取。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户口在本县(市、区)的跨学区的借读生。对户口不在本县(市、区),确需跨县(市、区)借读的学生(不含按规定统一招收的学生),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每生每学期300—500元标准收取借读费。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
  农村中小学杂费、借读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权限在省人民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调整,不得擅自或变相设立收费项目。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具体确定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杂费、借读费的实际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各地确定具体标准的权限不得层层下放。
  有寄宿制的农村中小学,若确需收取住宿费,其标准由所在地、州、市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宿条件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报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制定住宿费标准的权限也不得层层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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