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办理全省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的通告
(2001年8月21日)
为维护省内移动电话机维修市场正常秩序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
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和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辽宁省移动电话机销售和维修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辽通信管[2001]215号),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决定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对省内从事移动电话机维修活动的经营单位办理维修许可证。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省内从事移动电话机维修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辽宁省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或变更其经营范围,方可从事移动电话机维修的经营活动。未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维修移动电话机业务。
二、申办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
2.有完备的仪器仪表及工具(如:综合测试仪、频谱分析仪、电脑及软件修正仪、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热风枪、专用工具等);
3.有足够资金和单独的维修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维修环境(防静电设施完善);
5.维修人员有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移动电话机维修技术等级证书;
6.有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能力。
三、申请办理《辽宁省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应向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的材料
1.申请维修移动电话机的申请书并附单位概况(包括人员、设施、资金、场地、技术力量情况等);
2.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工商预登记证明;
3.房产使用证明(自身房产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地点应与营业执照相对应;
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分支机构出具上级公司的资金证明;
5.企业规章制度及移动电话机维修工作流程;
6.为用户提供服务能力的保障措施;
7.由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8.符合申办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