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能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补充动员实施计划,确保准确、适用。
第二十七条 动员实施计划一经确定,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各职能办公室即可根据计划逐级下达动员任务。
各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受领任务后,应迅速向被动员对象明确有关事项,协助和督促被动员对象做好完成动员任务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被动员对象应当按指定的地点、时间、方法进行集结,并迅速实施平战转换。
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对象和使用单位的交接,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关职能办公室配合军事机关统一组织实施。被动员对象交接后,由使用单位指挥和管理。
第三十条 当动员与征用任务完成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职能办公室应当会同军事机关、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复员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的平战转换;
(二)接收、安置复员人员、物资装备;
(三)核实、认定需要赔偿的项目及资金数额;(四)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快速动员所需经费由军队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
军队平时训练、演习征用地方的物资、装备器材等所需经费,由军队列作战费支付,遇有困难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军队战时征用地方的物资、装备器材等所需经费,按战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支前机构、民兵预备役组织等为战争或军队平时训练、演习提供保障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列支前费支付。
第三十二条 被征用的物资、装备因执行军事任务所造成损坏的赔偿费,属军队使用的,由被征用者向当地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关职能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军队有关部门审核,由军队支付;属地方支前机构、民兵组织等使用的,由被使用者向当地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关职能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支付。赔偿应当按质折价,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被动员对象因执行军事任务所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军队作战费支付,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被动员对象因平时参加集训、演练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军队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偿。